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认真、诚实。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六条  学生对于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校领导1人;

  (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

  (三)教师1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担任;

  (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各1人,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成员担任。

  学校视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工作。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过半数通过。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申诉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受理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派员担任审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制作并送达申诉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受申诉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收到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须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生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当提交其本人和受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班级、学号,受托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委托事项和权限、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理由不充分,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已经复查作出结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提起申诉的。

  第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七)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期限及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或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的,可实施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向申诉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主持;申诉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主持人。

  申诉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申诉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学校相关部门派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9日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2014年1月15日公布的《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0-09-03 供稿: 学生工作部 (审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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