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因公临时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地区(注:不含台湾地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小于90天)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 纳入校际交流计划或者学院交流计划的我校在籍学生。
(三) 我校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审批程序
(一) 因公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出访者,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各学院的派出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正职领导或外事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其他有关部、处会签。
2、本科生出国(境)材料需报学生处和教务处会签;研究生及博士后出国(境)材料需报?芯可夯崆怀龇梅延蒙婕拔倚>研璞ㄏ喙鼐阎鞴懿棵藕筒莆翊崆?
3、所有因公短期出访学生的出国(境)材料须保密处审签意见。
4、学生办理护照(因私)应报保卫处会签,批准同意其暂借户口卡。
5、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学生递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6、对于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出访任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根据校领导的签批意见,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在籍学生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复》。
(二) 纳入校际交流计划或者学院交流计划出访者,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校际交流计划,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或相关院处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研究生)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本科生)同意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学院交流计划,经学院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研究生)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本科生)同意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所在学院同意学生申请并与学生签订出国协议后,学生即可填写《北京理工大学交流项目学生出访申请备案?怼贰?
4、所有交流学生出国(境)材料均需报保密处审签。
5、本科生出国(境)材料需报学生处和教务处会签。
6、研究生出国(境)材料需报研究生院会签。
7、出访费用涉及我校经费需报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处会签。
8、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学生递交完整的《北京理工大学交流项目学生出访申请备案表》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签字同意并备案。
(三) 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者,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学院的派出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因公赴台湾地区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正职领导或外事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其他有关部、处会签。
2、本科生出国(境)材料需报学生处和教务处会签;研究生及博士后出国(境)材料需报研究生院会签;出访费用涉及我校经费需报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处会签。
3、所有赴台学生出访材料须报保密处审签意见。
4、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学生递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审?送ü螅形谋ㄋ椭鞴芡馐碌男A斓忌笈?
5、对于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出访任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出访材料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外事部门并申请《赴台任务批件》。
6、学生持上级主管机关外事部门下发的《赴台任务批件》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赴台人员政治审查表》。
7、国际交流合作处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外事部门将《赴台人员政治审查表》转交给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8、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下发《赴台任务批复》。
三、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一) 因公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出访者,办理手续如下:
1、学生出国护照(因私)、签证及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手续均由申请人本人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及各国驻华使馆办理;
2、学生持《北京理工大学在籍学生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复》交财务处办理借款、换汇及报账手续;
3、所有因公出访学生出国(境)前均须与保密办签订保密协议。
(二) 纳入校际交流计划或者学院交流计划出访者,办理手续如下:
1、学生出国护照(因私)、签证及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手续均由申请人本人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及各国驻华使馆办理;
2、所有因公出访学生出国(境)前均须与保密办签订保密协议。
3、学生持《北京理工大学交流项目学生出访申请备案表》交财务处办理借款、换汇及报账手续;
(三) 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者,手续办理如下:
1、学生持国台办下发的《赴台任务批复》及有关赴台申请材料,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所有因公出访学生出国(境)前均须与保密办签订保密协议。
四、境外管理
1、学生出国(境)后在国外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及时主动与我驻外使、领馆或相关机构取得联系,接受他们的领导。
2、学生在外期间应与出国前所在院系保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
3、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4、学生在国(境)外期?洌坏酶谋渑沙錾矸荩坏醚悠凇?
5、学生应在学习和访问期满后,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的学生和擅自变更派出身份的学生,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6、学生返校后15天内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